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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微教堂: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问题

浏览量: 作者: 系统管理员 2014年07月09日

  1.问:能否介绍下融资融券的法律规则体系?

  答: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金年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2.问:能否介绍下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及其监管职责?

  答: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业协会组织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3.问:目前融资融券有哪些风险控制机制?

  答: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能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5%;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4.问:为什么禁止裸卖空?我国如何从制度和技术上禁止裸卖空?

  答: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3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5.问: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是什么?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6.问: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最大为几倍?

  答: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需按照不同折算率进行折算。根据上述规定,按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总资产与自有资产的比值计算,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比例最大为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且担保物全部为现金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达到最大倍数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高于50%,或担保物包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低于三倍。

  7.问:哪些情况可能引发强制平仓?

  答:有三种情况可能引发投资者被强制平仓:一是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融资融券债务;二是维持担保比例降至130%以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客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三是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8.问:融资融券交易可能面临哪些主要风险?

  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三是如果菲律宾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或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9.问: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第一,结合自身的财产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分析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从开户。第二,在开户与签约环节,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讲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说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认真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条款,理解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和清偿债务的方式等,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权益处理、违约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第四,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所有条款,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业务风险。

  10.问:投资者应如何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答:投资者应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投资者做到以下五点:第一,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第二,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第三,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第四,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风险。第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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